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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保護和促進香港澳門同胞投資條例》解讀

發表時間:2014-11-24 13:30

《江蘇省保護和促進香港澳門同胞投資條例》解讀

    926日上午閉幕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會議通過了《江蘇省保護和促進香港澳門同胞投資條例》。條例將于201412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關于港澳同胞投資保護和促進的地方性法規。條例共三十八條,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總結改革開放以來我省在保護和促進港澳同胞投資方面好的做法和經驗,從鼓勵投資、權益保障、政府服務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條例的制定出臺,對于進一步優化江蘇投資環境,深化蘇港澳經貿合作,促進我省開放型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政策扶持
  吸引港澳同胞在本省投資,促進蘇港澳經濟合作,是條例的重要內容。條例明確港澳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享受本省頒布的投資及與投資相關的各項扶持發展的政策和服務。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有突出貢獻的港澳同胞投資者個人及港澳同胞職工,各地可結合實際給予獎勵、授予榮譽稱號。同時,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公布與港澳同胞投資有關的規定、措施、程序等,及時公布和通報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信息,為港澳同胞投資者提供法律政策咨詢。


  在投資領域方面,條例明確鼓勵港澳同胞投資者在本省高新技術產業和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等領域投資。條例還鼓勵港澳同胞投資者在本省設立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


  在科技創新合作方面,條例積極引導港澳同胞投資者發揮研發優勢和長處,支持現有港澳資企業自主創新,吸引港澳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創建創新平臺,鼓勵港澳同胞投資者在本省依法設立研究開發機構,自主研究開發或者聯合高等院校、企業、其他研究開發機構共同研究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


  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條例規定港澳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可以依法申請專利、商標,自主研發的科技成果可以申報科學技術獎勵。港澳同胞投資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


  在市場準入方面,條例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為港澳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合格產品進入市場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進入本地市場,符合條件的產品可納入政府采購目錄。


  二、權益保障
  保護港澳同胞投資者合法權益是港澳同胞投資者最直接、最為關心的問題,也是蘇港澳合作持續發展,不斷走向深入的重要保障。條例在建立更加完善的權益保障機制、提升服務水平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條例強調港澳同胞投資者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和損害港澳同胞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條例規定港澳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依法進行經營管理活動,其經營管理自主權不受干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對港澳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進行檢查,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強制要求其參加各類培訓、評比、考核活動,不得向其攤派、勸捐和非法收費。


  關于港澳同胞投資者普遍關注的征收問題,條例明確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對港澳同胞投資者投資形成的不動產進行征收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并給予補償。條例特別強調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擬訂征收補償方案時應當征求港澳同胞投資者的意見。同時,規定征收實施前,應當和被征收方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為了做到充分、及時的補償,條例強調征收補償費用應當在征收決定作出之前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并在征收決定實施之前足額支付給被征收的港澳同胞投資者。


  關于港澳同胞投資者個人子女就學等方面的待遇,條例規定:港澳同胞投資者個人的子女和港澳同胞投資企業中的港澳同胞職工的子女在本省就學,與當地學生享受同等待遇并可獲適當照顧,并可納入所在地醫療保險覆蓋范圍;港澳同胞投資者個人及其隨行家屬和港澳同胞投資企業中的港澳同胞職工及其隨行家屬,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港澳同胞投資者個人和港澳同胞投資企業中的港澳同胞職工,可以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參加相關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的評審或者鑒定,取得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證書,并可受聘從業或者自主創業。

  三、政府服務
  政府的優質服務是改善投資環境的關鍵環節,對于保護和促進港澳同胞投資至關重要。條例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服務保障職責作了以下規定:首先,明確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改善投資環境,提供有效服務,保障港澳同胞投資者合法權益。其次,省、設區的市和港澳同胞投資集中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港澳同胞投資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港澳同胞投資權益保障的重大問題。港澳同胞投資者與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與投資相關的爭議,當事人可以申請當地港澳同胞投資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予以協調或者調解解決。再次,條例規定了責任追究制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受委托從事公務人員損害港澳同胞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港澳同胞投資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事機構可以向其所在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追究其責任的意見和建議,所在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并告知辦理結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受委托從事公務人員侵害港澳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港澳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